第17章(5 / 5)
制度。
宋朝的奴婢分为两种,都必须通过正规中介公司雇佣或买卖哦。嗯,这种牙人也有规定的制服、合同。都需要在官府备案。
官奴婢,大多是罪人,也有贱籍。这类,大户人家不会用作贴身服侍的,普通仆从,清扫房屋可以用。这类的使用方式一般是买断契约。
雇佣奴婢:良民,北宋五年最长契约,南宋最长十年一个契约,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续约。一般能识字断数。大家可能不理解良民身份多么重要,良民,犯了罪,可能被降为贱籍,子孙就都是贱籍,不得科考。所以对雇佣主来说,良民的安全概率要远大于贱籍的官奴婢。赤脚的不怕穿鞋的。良民就是穿鞋的。外头一大家子呢。工资也高啊。
宋刑统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明确奴婢生命权的法律。规定了主人家无权打雇佣女婢,无权杀雇佣女婢,无权虐雇佣奴婢,无权刺字。身为宰相的陈执中,因为他的小妾打死了小婢女,被御史弹劾,罢相了。
宋朝还规定了奴婢拥有人身自由权,仁宗朝规定:略(同掠)人为奴婢者绞。后来改为流三千里。
文明的退化,从元朝开始,明清更加严重。对于更多人很喜欢的唐朝?
《唐律疏议》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这并不是说宋朝私自处理奴婢的情况就没有,一样也有。因为宋刑统也继承唐律疏议认可奴婢是私产,是什么导致执政者会怜悯奴婢的生命而自发地认可奴婢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作者私以为还是宋朝的士大夫精神,高度的道德自律。
也正因为这样,宋朝的皇权一直是被关在笼子里的。才有皇城不能拆迁民居而扩建,皇帝出行被堵不清场。
道德的自律,高过了法律的规定。
只可惜,一位好友说了:高等文明,会被低等文明野蛮消灭。这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