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chapter73-chapter74(14 / 16)
全场震惊。
这种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配型记录,这是花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出来作证!!!”
白花花的纸张砸在淮如头上,漫天飞舞。她头发散乱,呆若木鸡,颓然倒在证人席上,深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庭上寂静如深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含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道:“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高昂着头,脸上全是泪水,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庭。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物证确凿,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作者有话要说: 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点。其实不是这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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