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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目的就是建造和谐社会。
有了和谐社会,就要整顿“八经”,“八经”是什么?上和下都要有礼仪,贵与贱都有本分,长与幼都守秩序,贫与富都守法律。
管仲的治国方略中,可以说始终贯穿的就是德政。所以,即使他自身也过得很奢侈,没有人指责他,因为他让大家都过得很好。
以法治国
关于法,管仲的论述非常之多,内容也非常全,从法的重要性,到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的执行等各个方面一应俱全。稍作摘选,就能发现管仲是一个如假包换的法家,他的思想也正是后来法家们的理论基础。
“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翻译过来就是:法律公正,制度明确;杀有罪,不宽赦;执行刑罚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权威明示于众,法律就不必一再重申。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严格执法,公开执法。
“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翻译过来就是: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如果国君立法不能统一,下面为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会增加。换成今天的说法,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则死,益令则死,不行令则死,留令则死,不从令则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翻译过来就是:英明的君主知道治民的根本,根本中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所以说,随意增删法令的,不执行不遵守法令的和扣押法令的都必须处死,法令有了权威,下面的人就畏惧了。严刑峻法,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当然会有个适用性的问题,但在当时,自有其时代意义。
甚至对于一些法律疑难问题,管仲也有很好的解答。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商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人作矣。”什么意思?就是说还没有颁布法令,有人偶尔执行了,国君不应该奖赏他,否则守法的人们就会抱怨,而一些人就会猜测还要出什么法律而提前去做,那样国家就要大乱了。同样,法律还没有公布之前有人触犯了,也不能去惩罚他,否则人们就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就会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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